《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准确、有效施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用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负责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有效开展对贯彻施行《条例》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氛围。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进行。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检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
四、突出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按照由近及远、递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目录内容。要严格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备案;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信息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文本和信息公开标准,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五、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要利用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成果,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动态管理。要突出强化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要注意发挥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公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报刊杂志、公开栏、显示屏、小册子等多平台、多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抓好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的工作。
六、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在11月15日前予以明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见附表)。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2008年4月30日前,要将相关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予以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将在《条例》施行前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情况表(略)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表(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