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08 00:00 浏览次数:
                                        鲁政办发〔201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是明确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一)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由办公厅(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随生成随公开;对《条例》颁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进一步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系统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提出具体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三)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突出做好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畅通双向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四)做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增加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不断完善设施,方便查询。

  (六)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点是严格依法行政,公正、高效、便民。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规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网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一)做好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做到全面、科学、规范和便于查询,并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

  (二)已经开通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的市,要继续完善功能,提高水平;尚未开通的市,要按照统一规范抓紧建设。在条件具备时,争取实现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重视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水平。

  五、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做到既依法公开,又严格保密。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对《条例》和《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

  (五)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做好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考核的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将对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研究解决,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依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应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

  (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条例》和《办法》宣传、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