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网:张主任,您好!请您谈谈加强人防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
张敬亮:首先,加强法治建设是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模式转变的必然要求。第五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提出,人防工作要大力推进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依法管理模式转变。第二,加强法治建设是提高人防部门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以依法行政能力强不强、法治建设好不好,作为衡量我们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第三,加强法治建设是加快人防工作发展的保障和支撑。只有法律法规健全了,行政执法严格了,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了,人防事业的快速发展才有保障。第四,人防法治建设与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通信、资产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相比较为薄弱,不能完全适应人防建设加快推进的需要。因此,必须着眼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人防法治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对人防事业的保障支撑与引领作用。
山东省政府网:近年来,我省在人防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
张敬亮:《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的人防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法》实施后,我省及时出台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印发了省级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14件。省、市人防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管理、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近400件,并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时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近年来,省人防办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现已完成初稿,待国家修订《人民防空法》后作进一步修改并提请修订;还提请省政府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列入2016——2020年省政府立法规划。
山东省政府网:当前,我省人防法治建设存在哪些问题?
张敬亮:人防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社会对人防工作的认识不够。对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方面、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缺乏全面、到位的认识。人防工作不只是为了战备,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以及社会民生也紧密相关,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二是人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比如,有的地方人防建设经费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再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报建联审程序尚未完全确立,《实施办法》有关“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规定,有的地方执行不到位,还存在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问题。在不少城市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益项目还没有同步修建地下防护设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还没有很好地兼顾人防要求。三是人防法规政策体系有待完善。人防工程产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了人防工程管理中的执法空白、市场化投融资渠道不畅等困难。四是县级人防建设比较薄弱。多数县级没有设置独立的人防工作机构,有的甚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开展执法工作。对这些问题,省人防办正在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中,着重提出了完善人防政策法规体系、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和加强县级人防工作等方面的意见。
山东省政府网:今后,省人防办在加快我省人防法治建设方面,有何思路和措施?
张敬亮:下一步,省人防办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重要部署,科学立法,持续普法,严格执法,依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人防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人防建设实践要求,尽快修订《实施办法》;加快推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和贯彻落实工作;拟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制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适时完善我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防空要求及人防指挥、综合防护、信息系统、疏散掩蔽、防护救援、专业队伍、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规定。二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人民防空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重大案件上一级人民防空部门直接查处制度,杜绝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在具体实践中,既要严格执法,认真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到不渎职;又要严格守法,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权,做到不越权;同时,必须坚决抵制以权代法、以权越法的现象。对于那些随意减免人防建设费用,在城市建设中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防建设的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切实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认真接受各级人大、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四是继续加大人防法制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人民防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悉人防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增强履行人防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的人防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