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战结合政民互动
发布日期:2018-12-19 15:13 信息来源:省人防办综合处(人事处) 浏览次数:

 

一、防空地下室与一般地下室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在于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功能,一般地下室不具有战时防空功能。

二、什么是“人防车位”?

答:所谓的“人防车位”应表述为“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是开发商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防空地下室内建设的车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从3个方面进行厘清:(1)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对其战时防护功能进行审查审批,确定战时功能用途;(2)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用途由规划部门审查审批(用于停车、储物、商场超市等使用)(3)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战时由国家无偿征用。

三、人防部门在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中的职能是什么?

答:简单地说,对于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有三个职能:一是审查审批战时功能用途;二是对防护性能进行质量监督验收;三是督导使用(管理)单位保持设备设施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四、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尚未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未对履行法定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结建人防工程产权,迄今不能确定属于国家、开发商或者民用建筑业主中的任何一方。综上内容,从法律层面讲,结建人防地下室停车位没有明确产权归属。所以,人防工程应该是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在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在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规划部门批复的平时使用规划要求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审核意见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取得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的收益。

六、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价格争议如何解决?

答:合同签订后使用过程中发生使用价格争议,原则上以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准,如有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租赁年限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租期不能超过20年,如合同约定50年或70年租期,则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