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明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我们起草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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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处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明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起草《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原因
2019年7月15日,我们收到山东新时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说明及人防资质处理的请示》。该公司拟与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拟承继原企业相关资质。但是,国家、省人防办均未对企业合并后人防设计、监理资质的承继条件进行规定。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起草依据
《通知》起草的依据有:《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等制定。
三、申请材料与程序
申请企业应按照《〈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要求提报变更申请材料和首次申请材料中有关专业人员条件部分(包括:监理企业提报《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中技术人员一览表、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近3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设计企业提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有关技术人员的表格、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申请程序与资质变更申请相同。
四、前提条件问题
取得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由于相关企业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核准时已经对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了考核,故《通知》不在涉及该方面内容。但是,为掌握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后,原企业资质的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我们保留了《通知》第四款内容。
五、企业涉外问题
由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在从业过程中需要掌握相应单建人防工程战技要求和标准(多数涉密),如涉外资可能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另外,国家人防办对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企业准入条件中暂无外资限制条款。我们建议就此事向国家人防办请示。故《通知》中,暂不涉及外资企业内容。
六、跨省问题
本着鼓励吸纳社会资本的原则,对外省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转入我省的尽量放宽限制,与本省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享有同样政策,详见第一款第五条和第二款内容。
工 程 处
2019年7月26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明确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人防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企业发生下列类型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变更后,经审核专业人员条件满足相应人防资质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申报材料包括人防工程企业变更申请材料和首次申请材料中有关专业人员条件部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4.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5.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转入我省企业且符合上述重组、合并、分立条件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企业吸收(新设)合并过程中,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相同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二、人防工程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相同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专业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人防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