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索引号: 113700000045049430/2020-00139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生成日期: 2020-10-21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1 11:13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防工程处 浏览次数:

鲁防工〔2020〕8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国家级开发区: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其他防护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和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省人防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原则

(一)强化承接单位责任。强化承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单位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加强各级协同监管。完善省、市人防主管部门以及承接人防工程监理和设计资质行政许可审批的国家级开发区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营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单位。省人防办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权利事项。密切跟踪委托权利事项的实施,通过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利事项的监管。结合“双随机”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委托权利事项实施情况评估。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人防办要督促受委托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权力事项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要主动接受省人防办的指导、监督,配合开展检查评估。要将相关权利事项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监管,加强对服务质量、审批行为、从业企业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实施审批的单位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伪造证书、借用人员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受委托单位应通过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将情况报省人防办纳入人防系统失信黑名单。

(三)各市人防部门。按照《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书》有关要求,报送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双随机”检查,对本辖区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从业情况进行核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业务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发现企业存在不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违法违规等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防办,届时向社会公布。

三、相关措施

(一)行政监管。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企业的资质、从业范围等,以及监督检查方式、措施和计划。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二)网络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监管企业在线实时跟踪检查。受委托单位要利用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在线监管相关企业情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并及时将审批、监督产生的信息上传至省政务服务平台、省防办“双公示”栏目、信用中国(山东)、“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三)社会监管。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公开审批和监管信息,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受委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监管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形成省、市、国家级开发区三级协同监管体系。

(二)加快制度建设。受委托单位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的监管事项。各受委托单位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细则,细化监管措施,确保监管不留盲区、死角。

(三)强化督促落实。受委托单位要将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承担审批和监管职能的部门及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和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人:时红梅,联系电话:0531—67625512

邮箱:sdrfgcc2020@163.com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