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公开征集《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的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总共收到反馈意见107条。其中,共采纳意见65,未采纳意见42条。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标准章条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1、2、3 | “本文件”修改为“本标准”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按照GB/T 1.1-2020一律称为“本文件” |
2 | 1范围 |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市的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3 | 3术语和定义 | 术语3.1人民防空设施,3.10人民防空疏散设施,3.11疏散集结点,建议取消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4 | 4基本规定 | “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工程”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5 | 表5.1.1表5.1.3 | 表中“其他”建议明确为“县级市、县城及重点镇”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与省政府令第332号文件一致 |
6 | 表5.1.3 | 人员掩蔽工程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2/人) 建议调整为“人防一类城市2.2,人防二类城市2.0,人防三类城市及不设区的市1.8,县级市、县城及重点镇1.6”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部分采纳 | 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适当下调 |
7 | 5.1.6 | “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应与战时城市人口的分布保持一致,其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按《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执行。”建议修改为“人员掩蔽工程的布局应与战时城市人口的分布保持一致,并布置在人员生活、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8 | 5.1.2 | “人防工程的功能布局宜与地面建设规划用地性质相匹配,按照与地面建设项目功能相类似的原则,并符合表6.1.2规定。”修改为“人防工程的功能布局宜与地面建设规划用地性质相匹配,按照与地面建设项目功能相类似的原则,并符合表5.1.2规定。”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9 | 5.3.1 | “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本文件4.3条刚性指标要求,其中配套工程面积不宜大于剩余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40%。”建议修改为“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人员掩蔽需要,其中配套工程面积不宜大于剩余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40%。”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删除此条文 |
10 | 5.4.2 | “a)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建议修改为“a)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删除此条文 |
11 | 题目“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多处为“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议:应一致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12 | 4.1.4 | 征求意见稿没有区分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 建议:应增设。“设区市应实现片区控规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覆盖,并结合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需要,及时编制核心区域、重点区域等的街区控规。” “县级市、县城可采用片区控规与街区控规相结合的编制方式,实现控规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覆盖。核心区域、近期发展区域等宜编制街区控规,远期发展区域可编制片区控规。” “文本中刚性指标、弹性指标等有关具体规定应分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分别研究表述…”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本条意见不宜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出。 |
13 | 征求意见稿没有考虑城市地下市政工程和综合管廊的防护和设置的规划要求。 建议:函询走在前面的兄弟省份做法参照。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地下市政综合管廊有专门的规范,不宜放入本标准中。 |
14 | 1范围 |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市的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人民防空和人民防空工程内容不一样。不应将人民防空疏散设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除地下警报鸣放控制设施掩蔽所)、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除地下基本和预备指挥所)、人民防空通信设施(除地下需要设防的人防通信设施)等属于人防设施但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纳入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控制范围。 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人民防空疏散设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除地下警报鸣放控制设施掩蔽所)、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除地下基本和预备指挥所)、人民防空通信设施(除地下需要设防的人防通信设施)等,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编制规划控制和建设。”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本标准为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包括人防设施相关内容。 |
15 | 3.1 | 人民防空设施定义不全 建议:增设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人民防空通信设施。 修改为:人民防空设施,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设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人民防空通信设施…”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已取消人民防空设施定义 |
16 | 3.2 | “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表述不规范。 建议修改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式和结建式”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本文件采用GB 50808-2013规范定义 |
17 | 3.9 | 建议:增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设施”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定义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部分采纳 | 本文件中不含“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设施、人民防空通信设施” |
18 | 3.11 | 建议:增设“疏散地域” “疏散基地” “疏散集结点”定义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本文件已取消该部分内容 |
19 | 4.1.1 | “以县级以上(含)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依据”依据不全面。 建议:“以县级以上(含)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部分采纳 | 已改为“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
20 | 4.1.2 | “各类人民防空设施的功能、防护等级、规模、布局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民防空工程功能规模适当”。 建议:“各类人民防空设施的功能、防护等级、规模、布局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民防空设施功能规模适当”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21 | 4.1.2 | 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现实中较难完全做到)。 建议:“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确有难度的,作好过渡衔接准备,分阶段实现。”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按相关要求,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
22 | 4.1.3 | “100公顷及以上用地范围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应独立编制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4.1.2和4.1.4相冲突 建议:“100公顷及以上用地范围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应作为一个片区独立编制×片区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删掉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23 | 4.1.5 | “c)人防警报设施的设置要求”建议修改为“c)人防警报站的设置要求按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执行。”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意思相同,表述一致。 |
24 | 5.1.2 | 各类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全。仅考虑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城市建设用地,而没考虑城乡用地中非城市建设用地也有可能需要建设人防工程,另也没有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特殊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也有可能需要建设人防工程。 建议:鉴于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疏散设施可能远离城区,需要统筹考虑《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标准研究修订。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根据人防法规定,人防工程仅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
25 | 5.3.1 | “首先满足本文件4.3条刚性指标要求”4.3条不是刚性指标。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26 | 附录一 | 常用图例应和“全国人防训练比武系统中图例或部队现行作战图例一致”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27 | 应进一步明确本标准的定位,是为了统一关键的技术参数要求还是为了统一技术和规划编制的标准(类似于导则)?如果是前者,本标准尚可,如果是后者,可能深度不够。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
28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建议增加《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建议规范引用文件重点与人防设施的设置标准相关的文件结合,同时与控规的要求相对应,而本标准中所列文件偏重于工程实际建设,更偏向于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应。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
29 | 4.1.4 | 建议增加不同层次的控制内容和标准,街区层面、地块层面等。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30 | 4.1.5 | 建议明确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刚性要求。譬如: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各市区等确定的人防工程配建比例,实际规模以具体建设项目为依据;增加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控制类型、防护级别为刚性指标;人员掩蔽工程建议按照不同地区的人均指标确定,配套工程的比例确定等详细的控制内容。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部分采纳 | 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指标应按国家不同城市类别分别确定。 |
31 | 5.1.1 | 表中数值建议明确高低限制,山东省人防控规编制导则中为低限。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
32 | 5.1.2 5.1.3 | 建议增加条文说明,将本标准中与山东省人防控规编制导则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说明,按照哪个执行?(如表5.1.2、表5.1.3中指标)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未采纳 | 《导则》到2021年2月试行期结束。 |
33 | 5.1.2 | 表5.1.2 各类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用地适用范围要求中各类用地的划分依旧按照原有的分类标准,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变革现在用地分类已经而有了很大不同,而且目前国家也没有正式定类,表中的分类已经和当前形势不符合。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
34 | 5.1.4 | 急救医院和救护站建议同时考虑人口(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和服务半径双重因素,不简单以服务半径为唯一标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已经验证过,如果按照半径设置,布局过多,实现度很低)。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部分采纳 | 服务半径已从“应”调整为“宜”。 |
35 | 5.2.1 | 各类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执行。此规范不适用于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统筹布局要求,不宜将其作为各类人防工程配建比例的要求,建议可参考本标准设置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救护站等。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未采纳 | 本条仅指城市居住区配建防空地下室,不包括公建。 |
36 | 5.4.4 | “重要经济目标1.5km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规划防空专业队工程。”在实际编制工作中,发现很难实现,因为重大目标很多集中在城区,属于建成区域,半径太小,很难落地,而且从机动车交通通勤来看,1.5公里与3公里甚至更远差别并不大,建议适当放宽半径标准。或者采用“宜”等倡导性字眼,尽量留有余地,增强规划的弹性。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未采纳 | 本条为统筹考虑周边已建和规划专业队工程建设。 |
37 | 5.3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常会出现兼容用地,人防控规建议研究与城市控规兼容用地时指标的核算思路或方法、应对措施等。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未采纳 | 指标按用地性质计算。 |
38 | 5.4.2 | b)规划的人民防空设施必须按要求预留项目及其附属建筑的城市建设用地,含义不明确。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39 | 建议本标准进一步和《人民防空设施通用规范》等其他规范标准结合。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
40 | 建议增加附则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 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 | 采纳 | ||
41 | 5.3.1 | “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本文件4.3条刚性指标要求。” 建议:4.3条引用错误 | 德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42 | 5.3.1 | “其中配套工程面积不宜大于剩余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40%” 建议:40%改为30% | 德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删除此条文 |
43 | 1规范性引用文件 | 建议增加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采纳 |
44 | 5.3 | 本条并未明确公建怎样确定人员掩蔽人数。建议:增加怎样确定公建人员掩蔽人数。再确定物资库的比例。 |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采纳 | |
45 | 5.2 | 各类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508-2013执行。出现在小区内设置救护站和专业队,救护站和专业队专业性强,平时维护管理,临战实现困难,造成极大浪费。 建议:救护站结合医疗设施设置,专业队结合公建设置。 |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未采纳 | 本条依据国家标准编制。 |
46 | 5.4.2 | “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以什么为依据? 建议:30000m2以上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中居住区、30000-15000m2以上按居住小区、15000m2以下按居住组团,这样指导性更强。 |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47 | 3.2 | 人防工程 1.建议在《标准》所有条文中统一称为“人民防空工程”; 2.定义内容建议引用《人防法》。 |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采用GB 50808-2.13定义 |
48 | 3.8 | 建议能够明确的重要经济目标尽量加以明确,比如增加“电厂”等。 |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编制时由规划编制单位确定。 |
49 | 4 | 刚性指标应慎重明确。 |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50 | 5 | 表5.1.1,5.1.3中“人防一类城市”等描述是否准确? 建议修改为“国家一类重点人防城市”或“国家一类重点防空城市”等。 |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51 | 5.4.1 | 对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互联互通通道面积计入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时,通道的建设标准是否应明确? |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52 | 附录1 | 图例1“图例”顺序、“附注”顺序应一一对应。 |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53 | 2 | GB50225-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未在本标准中直接引用。建议放到参考文献中体现。 | 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采纳 | |
54 | 4.1.5 | 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设置为刚性指标不是很合理,在控规阶段无法确定地上工程准确的建筑面积。 建议:改为弹性指标,将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配建比例做为刚性指标。 | 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未采纳 | 按政府令332号文件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能低于文件最低配建要求。 |
55 | 5.1.3 | 人员掩蔽工程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按城市类别进行区分不太适合。 建议:取消,或者给个引导性指标。 | 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未采纳 | 按国家要求,人员掩蔽工程人均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分别确定。 |
56 | 5.1.7 | 人防物资库所存放物品应与人员掩蔽工程相配套,有点局限。 建议:改为根据类型及所存放物资种类不同,与相应工程配套设置。 | 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采纳 |
57 | 3.2 | “人防工程” 建议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定义用人防法上的定义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采用GB 50808-2.13定义 |
58 | 3.10 3.11 | 后面无英文注释 建议加上英文注释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59 | 4.2 | 编制内容增加各地块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平时使用功能和防护标准等。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60 | 5.3.1 | ①满足本文件4.3刚性指标要求 ②配套工程面积 建议①应该不是本文件4.3条的要求 ②配套工程面积不宜大于30%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61 | 5.4.2 a) | 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62 | 5.1.4 | “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战时城市人口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结合城市地面医院建设,并应避开城市重点目标。。。。。。” 建议对什么情况下建设中心医院或急救医院进行明确。可以按照医院的等级、医疗范围、应建人防面积等进行明确规定。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未采纳 | 本条建议应由规划编制单位具体确定。 |
63 | 5.3.1 | “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本文件4.3条刚性指标要求,。。。。。。。” 应修改为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本文件5.1刚性指标要求。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采纳 |
64 | 5.3.2 | “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应按战时岗位工作人员数量优先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剩余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可按规划人数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及配套工程。。。。。。。。。” 建议对一等人员掩蔽所的建筑面积进行明确。如无法确定战时岗位工作人员数量的,可按照应建人防总面积的比例(比如10%)进行确定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未采纳 | 应按战时岗位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面积。 |
65 | 5.4.1 a) | “相邻间距50米的人防工程宜连通,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宜预留连通口。” 应修改为“相邻间距50米内的人防工程宜连通,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宜预留连通口”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采纳 | |
66 | 5.4.1 b) | “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及地下交通设施间宜连通,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宜预留连通口。” 该条内容表达不明确。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宜联通,还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与地下交通设施相联通?表意不明。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67 | 5.4.2 a) | “a)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建议该条内容对建设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或一等人掩工程的进一步明确,并明确建设的比例。物资库比例不超50%占比过高,与本条以人员掩蔽为主相矛盾。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68 | 3.1 | 建议3.1表达的是节,若不分节,条文仍然采用3.0.1 后续的条文均为3.0.1、3.0.2、3.0.3、3.0.4…….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69 | 3.1 | 人民防空设施中增加兼顾设防的人防工程 建议:指人民防空工程、兼顾设防人防工程、人民防空疏散设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等的总称。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未采纳 | 人民防空设施相关内容已删除。 |
70 | 3.11 | 疏散集结点应该是仅仅承担就地就近集结人员的场所,在此上车后前往疏散基地或疏散地域。 建议:在疏散行动中担负就地就近临时集结人员任务的场所。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71 | 4.3.2 | 总图主要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规单元划分图、人防工程规划控制图、单建式人防工程控制导引图、防空地下室控制导引图、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控制导引图等。这些图纸不一定所有项目都要求有。人防工程一般包括单建和防空地下室两种形式。 建议:总图图则宜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规单元划分图、各类人防工程规划控制图(含单建式和防空地下室)、警报器分布图、人口疏散规划图、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控制导引图等。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
72 | 5.1.1 | “及不设区的市”改为“县级市”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未采纳 | 根据山东省政府令332号文件。 |
73 | 5.1.2 | 笔误6.1.2改为5.1.2 表格中,中心医院对应的绿地广场建议适用,很多地区的中心医院是通过异地建设费建设单建人防工程来实现,可能就在绿地广场下方。 建议:人防工程的功能布局宜与地面建设规划用地性质相匹配,按照与地面建设项目功能相类似的原则,并符合表5.1.2规定。 表格中对应修改。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74 | 5.1.4 | 服务半径建议统一使用“宜”,实际规划中感觉应还是要求优点高了。 建议:急救医院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km,救护站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
75 | 5.3.1 | “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本文件4.3条刚性指标要求”中4.3条刚性指标不明确,请核实。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
76 | 5.4.1 | 第二款表述不是很明确,是说的其配建的人防工程均应该通过人防连通口实现连通,还是通过普通地下空间实现连通即可。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
77 | 5.4.3 | 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的说法不太常用。 建议改为: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规范标准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
78 | 前言 | 1. “本文件”改为“本标准” 2. 第一段先表达这个标准的任务下达部门和任务名称及任务等,再表达按GB/T1.1的要求编制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
79 | 3. 建议增加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和重要章节名称内容。 (另:1.2章节“本文件”改为“本标准”)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按照GB/T 1.1-2020一律称为“本文件” | |
80 | 4.1.1 4.1.2 | 文中“含”提到“县级”与“以上”中间。 (1)建议改为:“…应做到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配套完善,布局合理,防护可靠,规模适当,平战结合。…” (2)最后一句单列为一条提出要求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81 | 4.1.5 a) | 建议增加“…及各类工程的总建筑面积”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各类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为弹性指标。 |
82 | 4.1.6 | 建议按照4.1.5格式拆分表述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83 | 4.1.8 | 最后一句改为“…并不得低于本标准提出的各项指标”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84 | 4.2 | 建议将各主要内容拆分为条文,并提出各自的基本要求(丰富和详细一下基本内容) 如:4.2.1用地边界: 用地边界应明确规划用地的红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4.2.1红线退让: 应明确和标注红线退让的尺寸,……等要求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85 | 4.3.2 | 1. 建议增加附录图文,各图则的表达方式及要表达的内容 2. 图则中要表达的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的用地界限,退距红线,埋深,战时功能,防护等级,规模限制,连通口等相关表格或文字表达要求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86 | 5.1.4 | 建议取消急救医院的服务半径要求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未采纳 | 按照GB 50808-2013要求设置。 |
87 | 5.1.9 | 明确警报音响覆盖半径取值为妥 |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 采纳 | |
88 | 题目 |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把国土空间规划分为“五级三类”:“五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三类”是指规划的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因此,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后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现在所指的详细规划即原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于2018年颁布,与原有的规范相比,新标准在居住区分级、尺度、高度、配套、环境等方面变化较大,因此,在人防工程在人口规模测算、分级、配套等方面也应与之相适应。 建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详细规划编制标准》,标准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要改为“详细规划”。 |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未采纳 | 暂按人防系统规划文件执行。 |
89 | 3.1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 |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90 | 4.5 | 依据不充分,编制主体和审批单位不明确 |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91 | 4.6 5.1.9 5.1.10 | 人防警报、重要经济目标的内容不属于人防工程建设范围。 若该规范中包含"人防警报、重要经济目标、疏散点"等内容,则应将该规范名称修改为"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并专章详细论述"人防警报、重要经济目标、疏散点"规划要求。 |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92 | 5.1.3 | 人员掩蔽工程面积指标过高,表述不清。 仍《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中 5.2 条执行。并明确此处人口是指常驻、留城、户籍还是城镇。 |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采纳 | |
93 | 4.1.1 | “并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中有关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的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应改为“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是本规划应讨论的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94 | 4.1.1 | “不得突破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议改为“不得突破上位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 陆军工程大学 | 未采纳 | 取消此条规定。 |
95 | 4.2 | 整个4.2过于简单 建议:增加指标体系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96 | 4.3.1 | 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附件 建议:增加“规划图则”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97 | 4.3.1 | 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议:“有关规定”纳入规划文本要求不合适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98 | 4.3.2 | 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图包括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 建议:“分图图则”在下文均未表述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99 | 4.3.3 | 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采用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的现状地形图 建议:如表达的都是地形图,建议与下条合并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100 | 4.3.4 | 控规编制底图应采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建议:表述不够清晰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101 | 5 | 配建标准 建议:第5条整体上缺少不同类型管理单元的规划标准,如居住区、公建区、产业区等,且缺少差异化的规划标准,一般地区、重要区位等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102 | 5.3 | 公共建筑 建议:5.3条整体建议按公共建筑分类表述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103 | 5.3.1 | 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应首先满足本文件4.3 条刚性指标要求 建议:4.3条是成果要求,无刚性指标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
104 | 5.3.2 | 城市电力、卫生、医疗、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各类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地下室 建议:有关重要经济目标的条款应单独列条表述 | 陆军工程大学 | 采纳 |
105 | 5.4.2 | 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建议:此条比例过高,建议再斟酌 | 陆军工程大学 | 未采纳 | 本条已删除。 |
106 | 4.1.5 a) | 本条规定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作为刚性指标,但是地上建筑面积指标不是城市控规的控制性指标。若人防控规按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但地块平时未按照规划最高容积率设计,会造成人防规划面积过大过多的现象,但规划修编周期过长,且不易修编。 建议:按城市不同,取地上建筑面积的系数作为刚性指标。 |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部分采纳 | 按政府令332号文件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能低于文件最低配建要求。 |
107 | 4.2 | 编制内容包括“用地边界、红线退让、用地性质、竖向控制、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连通控制要求……”用地边界、红线退让、竖向控制其实是地上控规的内容,人防工程是结合民用地下空间进行设计,人防设计本身是不会突破这些要求的,这些内容如果照抄地上控规内容也没意义,如果不照抄又相当于修改平时的控规,可能会对城市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混沌。 建议:取消一部分和平时控规相矛盾的内容,要么敲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内容、指标,也便于实际规划项目编制易于使用本规范。 |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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