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界定
发布日期:2022-06-16 16:14 浏览次数:

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界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第三条中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包含第十三条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如果包含,属于哪一类,其中的逻辑关系如何解释?如果不包含,对于第十三条如何界定?


解答:(1)关于第三条中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包含第十三条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的理解。

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两种情况,同时该条款对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的范畴作了详细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因此,《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系独立于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并不属于第三条规定范畴。

(2)关于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的理解。

第十三条所称“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系指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不依附于其他地表建(构)筑物,在地表以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