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430/2023-00193 | 文件编号: | |
主题分类: | 生成日期: | 2023-11-07 |
2023年11月3日,省国动办印发了《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将于2023年12月15日到期。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省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三、文件如何修订?
2023年3月,山东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草拟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山东省民防协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文件核稿后向各市质量监督机构等服务管理对象征集了意见建议,同时在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30条,经与建议单位沟通对接后,部分采纳3条,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2023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过了省国动办第38次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于2023年11月3日正式印发。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专业术语的定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主要明确各级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方法。主要规定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具体内容。
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参建单位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权限与责任。主要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具备的权限和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说明其他未尽事宜以及《办法》施行时间。
五、文件修订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省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对以下6处进行了修改。
1.新增第一章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结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2.第二章第七条中“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定额质监站)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修改为“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
3.第三章第十条中“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中“对符合申领要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和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修改合并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对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第四章第二十条中“(三)按规定与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修改为“(三)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5.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一)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修改为“(一)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6.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三)无不良市场竞争行为”修改为“(三)无可能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不良市场竞争行为”。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因原文件将于2023年12月15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延续性,确定文件施行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