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8〕10号)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23-09-08 20:36 信息来源: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结合国防动员系统改革实际,我办对《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8〕10号)进行了全面评估论证,并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以满足人民防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二、修订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上海市、浙江省等地的相关规定。

三、修订过程

2023年8月21日,我办邀请省司法厅、住建厅、应急厅及济南、淄博、济宁、泰安4市政策法规专家,召开了全省国防动员系统权责清单评估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专家座谈会。论证了各市在适用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市情况予以调研,征求了参会单位的修改意见,明确了此次基准修订主要针对人民防空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明确了4市的调研论证任务。

我办在济南、淄博、济宁、泰安4市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团队进行论证评估,吸收合理内容充实到修订文件中,经过集中座谈论证,并部分借鉴外省修订经验,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四、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将“法定依据”变更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更为“裁量阶次”;将“裁量阶次”划分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特别严重处罚”;在“处罚标准”中增加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并对个别文字和内容格式进行了调整,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明确的限制。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请点击: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