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430/2024-00006 | 文件编号: | |
主题分类: | 生成日期: | 2024-01-02 |
2023年12月26日,山东省国动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7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9〕2号)有效期将于2024年1月31日截止。该文件自2019年施行5年来,对加强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推进国防动员系统依法行政,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地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将主送单位由“各市和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修改为“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已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开发利用单位承担”修改为“已开发利用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工程使用单位承担”。第十一条中“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中“并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中“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进行删除。将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进行删除,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中“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改为“各设区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由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修改为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
四、文件如何起草?
2023年9月12日,人防管理处草拟了《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处、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顾问团队等单位的意见。在组织全处进行集体讨论,对文稿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于10月15日向16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办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条,经与建议单位沟通对接后完全采纳,同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
2023年12月13日,省国动办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于12月26日正式印发文件。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如何?
文件严格依据省国动办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由起草处、法律顾问、法规处进行了全面审查,没有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因原文件将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延续性,文件施行日期确定为2024年2月1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