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4-06-28 16:21 信息来源: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2024年4月12日,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4月23日,共收到16地市国动办和社会人士反馈意见建议15条,经认真研究讨论,采纳7条,未采纳8条。未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第六条“城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共四条意见未采纳。其中,有两个单位建议删除该条,有一个单位建议将“城镇开发边界”改为“城镇开发边界(不含建制镇)”,有一个单位建议将第六条建议改为:“城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工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中的职工(人才)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中心等除工业企业生产车间(物流、仓储企业的仓储用房)外的所有民用建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采纳的原因:一是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此不采纳删除该条的意见。二是我办已在该条中明确为城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不考虑将位于城市外的建制镇设置配建要求,因此无需备注不含建制镇。三是鉴于工业建筑项目门类复杂,难以用列表方式详细明确非生产性建筑范围,因此不采纳增加非生产性建筑范围的表达。

二、第五条技术要求(三)“地面建筑管线宜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以避免无关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建议修改为“地面建筑管线宜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其中供热管线应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以避免无关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

不采纳的原因:供热管线设置可选择的方式较多,不宜明确限制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设置,只要不穿越防空地下室即可。

三、建议增加条款:建设工程合并备案时,经批准人防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人防部门的现场核实意见。

不采纳的原因: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执行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防发〔2020〕7号)已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无需人防主管部门现场核实。

四、建议增加条款:经批准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凭人防易地建设缴费单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未足额缴纳到位,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不采纳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税发〔2022〕55号)规定:“经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当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费款缴纳。”因此不再对此内容进行重复规定。

五、建议对商业、公建类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结合应建人防工程规模进一步明确其战时功能设置要求。

不采纳的原因:战时功能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周边工程建设情况统筹考虑,不宜直接明确战时功能。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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