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430/2025-00050 | 文件编号: | |
主题分类: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申报办理防护设备资质,按照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关于资质认定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线上流程设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办理服务指南》。现印发执行。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
办理服务指南
为方便企业申报办理防护设备资质有关事项,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关于资质认定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线上流程设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资质申报范围
首次申请资质证书、资质变更、资质延续申请以及异地建厂报备。
二、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三)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
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四)企业应当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前述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唯一单位;
(五)生产场地应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山东省和生产场地属地有关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
(六)安全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等管理体系完备;
(七)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已满2年;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资质证书
办理首次申请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1.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需社保证明);
5.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标准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执行);
6.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7.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
(二)资质变更。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变更,资质证书所载的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由于“管理系统”认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企业的唯一标识,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原则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办理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1.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资质延续。企业应在距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的3至6个月内申请延期,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办理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1.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需社保证明);
5.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6.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异地建厂。企业应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试制检测报告。
办理异地建厂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1.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检测标准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执行);
2.新厂所在省份、新厂地址等信息。
前述需要提供缴纳社保信息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原则不能由退休人员担任。
四、真实性承诺
企业应对上述填报的申请信息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
五、办理流程
“管理系统”流程设置为四个环节:“省级受理”->“现场检查”->“省级确认”->“核发证书”。其中,申请资质变更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环节。异地建厂报备的,企业将新厂相关信息及合格的试制检测报告按要求线上“提交”,资质核发地和新厂所在地办事人员线上收到信息即完成。
(一)省级受理
“管理系统”收到企业申报事项,办理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材料无误的予以“确认”,流程推送至下一步,材料有误的进行“撤回”,企业修改后可重新申报。
(二)现场检查
1.企业申报资质延续的,办理人员首先在“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行政文书处罚网”
(cfws.samr.gov.cn)查询该企业在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对查询到的处罚信息向企业进行核实,并在“管理系统”上填报。
2.办理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厂内检查时,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对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关内容做出响应。条件都符合的即认定为合格,在“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条件不符合的不予“确认”,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完善,再重新组织厂内检查。
3.首次申请和异地建厂需要进行设备试制和产品检测,办理人员查看试制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的予以“确认”,流程推送至下一步。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确认”,企业应对试制产品进行完善,再组织检测合格后重新申报。
(三)省级确认
办理人员将“省级受理”和“现场检查”环节办理情况执行内部请示程序,经研究审定,完成“省级确认”,流程推送至下一步。
(四)核发证书
由国家级办理人员负责“管理系统”流程的最终审核“确认”,为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六、申报端口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网址:https://rfhygl.ndrc.gov.cn:18181/)
七、受理部门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咨询电话:51768696、51768693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