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防函〔2018〕103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人民防空科研技术研究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山东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监管与科技处。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联系人:吕必东,冷枫;联系电话:18560758159;传真:0531-81212769)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
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防 〔2018〕xx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人民防空科研技术研究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保证人民防空科研技术研究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家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选聘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人民防空科研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专家库及专家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制定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
(四)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和履职情况;
(五)负责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及专家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专家的征集、资格初审,协助做好业务培训、行为考核等日常管理;
(三)负责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和履职管理;
(四)配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专家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人民防空科研项目(课题)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专家的履职行为;
(二)负责调查本地区人民防空科研项目(课题)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九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遴选程序:
(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遴选条件及专业要求;
(二) 相关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并填写申请材料;
(三) 推荐单位审核上报;
(四) 省人民防空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并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经本人申请并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积极推动专家库资源共享,实现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人民防空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人民防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
(四)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中国公民;
(六)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签署《入库专家承诺书》(附件1);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推荐单位同意,填写《科技专家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凡列入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如技术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监督评估、奖励评定等)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专家的抽取使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开始前五个工作日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应由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组织单位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同一个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一人。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前三年内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前三年内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预定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活动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工作,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科学技术研究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名单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完成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附件3)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 参与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规(计)划、重大研究课题、重要事项的论证;
(二) 参与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选题指南编制、立项评审、技术咨询、课题验收、监督评估、奖励评定等工作;
(三) 参与人民防空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征询;行业规范、标准的评审;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 承担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三)优先获得人防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人防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按照规定获取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劳务报酬(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除外);
(七)抵制和检举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独立参加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露科学技术研究文件、科学技术研究情况和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或者举报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个人诚信记录;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不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
(二)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科学技术研究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一)不按时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两次以上的;
(二)个人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意见两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被科研活动组织单位三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
(三)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五)拒绝在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六)不协助、不配合省和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再聘用。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泄露科学技术研究文件、科学技术研究情况和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和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入库专家承诺书》.docx
附件2.《科技专家申请表》.docx
附件3.《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