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430/2020-00152 | 文件编号: | |
主题分类: | 生成日期: | 2020-11-27 |
现行有效
SDPR-2020-0420002
鲁防发〔2020〕3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及计算规则(2020)
一、总说明
(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人防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平战转换项目。
(三)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人防工程概算定额(2007)》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是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依据;可作为企业确定投标价以及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
(五)本规则费用内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必须按规定计取。
山东省人防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人防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及设备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人防工程一部分的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标准见《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
3.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①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⑤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⑦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4.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达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所发生的试样费用和根据国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人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企业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5)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16)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研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远地施工增加费、劳务培训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电费等等。
5.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指为完成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措施项目费分为单价措施项目费与总价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中有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形式组成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根据专业不同,包括项目分别为:
(1)掘开式工程: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施工排、降水;垂直运输增加;施工照明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基坑支护等。
(2)坑地道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超前支护等。
(3)安装工程: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平台铺设、拆除;顶升、提升装置安装、拆除;大型设备专用机具安装、拆除;焊接工艺评定;胎(模)具制作、安装、拆除;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增加;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信设施安装、拆除;脚手架搭拆;其他措施。
2.总价措施项目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项”为单位按总价计算,以及按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包括:
(1)夜间施工增加费:因规范、规程要求正常作业而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夜间照明设施的安拆、摊销、照明用电以及夜间施工现场交通标志、安全标牌、警示灯安拆等费用.
(2)二次搬运费: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的二次或多次搬运费用。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及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防冻等费用。不包括设计要求混凝土内添加防冻剂的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和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措施费:各地规定的措施性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范规定估算,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费: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由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以及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现场施工机械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其他保护费用。
(2)文明施工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宣传栏等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文明施工做法的费用。
(3)安全施工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以及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防护围栏、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及预留洞口)、“四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楼梯边)防护的费用;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①现场办公生活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以及道路。
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施工、生活用水。
2.环境保护税。
3.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4.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6.优质优价费: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发生的费用。
(五)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其中甲供材料、甲供设备不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
(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方法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定额∑(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 |
计费基础JD1 | 详(三)计费基础说明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2.1+2.2 |
2.1单价措施费 | ∑{[定额∑(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 | |
2.2总价措施费 | JD1×相应费率 | |
计费基础JD2 | 详(三)计费基础说明 | |
三 | 其他项目费 | 3.1+3.3+·······+3.8 |
3.1暂列金额 | 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计算 | |
3.2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特殊项目暂估价 | ||
3.4计日工 | ||
3.5采购保管费 | ||
3.6其他检验试验费 | ||
3.7总承包服务费 | ||
3.8其他 | ||
四 | 企业管理费 | (JD1+JD2)×管理费费率 |
五 | 利润 | (JD1+JD2)×利润率 |
六 | 规费 | 4.1+4.2+4.3+4.4+4.5+4.6 |
4.1安全文明施工费 | (一+二+三+四+五)×税率 | |
4.2社会保险费 | (一+二+三+四+五)×税率 | |
4.3住房公积金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4.4环境保护税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4.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4.6优质优价费用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七 | 设备费 | ∑(设备单价×设备工程量) |
八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六+七)×税率 |
九 | 工程费用合计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方法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Ji×分部分项工程量) |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 Ji=1.1+1.2+1.3+1.4+1.5 | |
1.1人工费 | 每计量单位∑(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 | |
1.2材料费 | 每计量单位∑(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 |
1.3施工机械使用费 | 每计量单位∑(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 | |
1.4企业管理费 | JQ1×管理费费率 | |
1.5利润 | JQ1×利润率 | |
计费基础JQ1 | 详(三)计费基础说明 | |
二 | 措施项目费 | 2.1+2.2 |
2.1单价措施费 | ∑{[每计量单位∑(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JQ2×(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 | |
计费基础JQ2 | 详(三)计费基础说明 | |
2.2总价措施费 | {∑(JQ1×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费费率+(JQ1×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费费率×H×(管理费费率+利润率)} | |
三 | 其他项目费 | 3.1+3.3+·······+3.8 |
3.1暂列金额 | 按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计算 | |
3.2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特殊项目暂估价 | ||
3.4计日工 | ||
3.5采购保管费 | ||
3.6其他检验试验费 | ||
3.7总承包服务费 | ||
3.8其他 | ||
四 | 规费 | 4.l+4.2+4.3+4.4+4.5+4.6 |
4.1安全文明施工费 | (一+二+三)×费率 | |
4.2社会保险费 | (一+二+三)×费率 | |
4.3住房公积金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4.4环境保护税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4.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4.6优质优价费用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五 | 设备费 | ∑(设备单价×设备工程量) |
六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税率 |
七 | 工程费用合计 | 一+二+三+四+五+六 |
(三)计费基础说明
各专业工程计费基础的计算方法,如下表:
计费基础 | 计算方法 | ||
人工费 | 定额计价 | JD1 | 分部分项工程的省价人工费之和 |
∑[分部分项工程定额∑(工日消耗量×省人工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 | |||
JD2 | 单价措施项目的省价人工费之和+总价措施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之和 | ||
∑[单价措施项目定额∑(工日消耗量×省人工单价)×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JD1×省发措施费费率×H) | |||
H | 总价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 |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JQ1 | 分部分项工程每计量单位的省价人工费之和 | |
分部分项工程每计量单位(工日消耗量×省人工单价) | |||
JQ2 | 单价措施项目每计量单位的省价人工费之和 | ||
单价措施项目每计量单位∑(工日消耗量×省人工单价) | |||
H | 总价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 |
(一)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材料、机械台班计算标准
1.人防工程人工工资:
(1)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标准按表4-1执行。
表4-1 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标准
序号 | 项目 | 山东省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标准 (元/工日) |
一 | 掘开式工程 | 110 |
二 | 坑地道工程 | 110 |
三 | 安装工程 | 120 |
四 | 单独装饰工程 | 120 |
(2)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标准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执行,并随山东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同步调整。
2.人防工程材料价格:
(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没有招投标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材料执行同期《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中价格。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指导价作为人防工程材料的最高限价。
3.人防工程机械台班价格:
执行同期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
(二)人防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
1.人防工程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参照表4-2。
表4-2 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表
掘开式工程 | 坑地道工程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
企业管理费(%) | 41.7 | 33.3 | 24.6 | 57.1 | 45.2 | 33.8 |
利润(%) | 34.4 | 19.5 | 14.4 | 46.4 | 26.4 | 19.6 |
安装工程 | 单独土石方工程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
企业管理费(%) | 46.8 | 27.7 | 20.0 | 12.6 | ||
利润(%) | 18.7 | 21.4 | 15.4 | 6.5 | ||
桩基础工程 | 单独装饰工程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
企业管理费(%) | 22.3 | 17.2 | 12.6 | 58.3 | 46.4 | 28.3 |
利润(%) | 16.2 | 12.6 | 4.6 | 32.3 | 20.9 | 15.2 |
(三)人防工程总价措施费计算标准
1.人防工程总价措施费计算标准参照表4-3。
表4-3 人防工程总价措施费取费标准
工程名称 费用名称 | 掘开式工程 | 坑地道工程 | 单独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
总价措施费 | 夜间施工费 | 2.55 | 3.51 | 3.64 | 2.5 |
二次搬运费 | 2.18 | 3.00 | 3.28 | 2.1 |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2.91 | 4.00 | 4.1 | 2.8 | |
已完工程设备保护费 | 0.15 | 0.21 | 0.15 | 1.2 |
单位: %
注:建筑、装饰工程中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的计费基础为省价人材机之和。
2.总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含量见表4-4。
表4-4 总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含量(%)
专业名称 | 费用名称 | |||
夜间 施工费 | 二次 搬运费 | 冬雨季 施工增加费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
掘开式工程、装饰工程、坑地道工程 | 25 | 10 | ||
安装工程 | 50 | 40 | 25 |
3.总承包服务费、采购保管费费率见表4-5。
表4-5 总承包服务费、采购保管费
费用名称 | 费率(%) | |
总承包服务费 | 3 | |
采购保管费 | 材料 | 2.5 |
设备 | 1 |
(四)人防工程规费、税金计算标准
1.规费按照各市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费用,上交有关部门。
2.税金:按照各市地建筑安装工程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取,计税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3.规费、税金取费标准参照表4-6。
表4-6 规费、税金费率表
单位:%
费用名称 | 专业名称 | ||||
掘开式工程 | 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坑地道工程 | ||
规 费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4.47 | 4.15 | 4.98 | 4.47 |
其中:1.安全施工费 | 2.34 | 2.34 | 2.34 | 2.34 | |
2.环境保护费 | 0.56 | 0.12 | 0.29 | 0.56 | |
3.文明施工费 | 0.65 | 0.10 | 0.59 | 0.65 | |
4.临时设施费 | 0.92 | 1.59 | 1.76 | 0.92 | |
社会保险费 | 1.52 | ||||
住房公积金 | 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 ||||
环境保护税 |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
优质优价费用 | |||||
税金 | 增值税 | 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 |
注:
1.规费各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随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变动自行调整;
2.甲供材料、甲供设备不作为计税基础。
1.人防工程取费类别划分执行表5-1。
表5-1 人防工程取费类别划分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
1 | 掘开式工程 | (1)B≥16m; (2)H≥12m、底层S>3000㎡; (3)沉井,沉箱工程。 | (1)B≥12m; (2)H≥10m; (3)H≥9m、底层S>3000㎡; (4)集团布置S≥15000㎡。 | (1)B<12m; (2)H<10m。 | |
2 | 坑地道工程 | (1)L≥1500m; (2)S≥15000㎡; (3)B>22m或f≤3、B >16m; (4)地道口部H≥50m。 | (1)L≥800m; (2)S≥10000㎡; (3)B≥16m或f≤3、B>12m; (4)地道口部H≥20m。 | (1)L<800m; (2)S<10000㎡; (3)B<16m。 | |
3 | 安装工程 | (1)10kv以上变配电装置; (2)3×75kw或单机300kw及其以上功率柴油发电站; (3)建筑面积>15000㎡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工程; (4)安装空调S>15000㎡的独立通风、空调分项工程。 | (1)一类以外的变配电装置; (2)50kw及以上柴油发电站; (3)一类以外S>3000㎡的地下商场、影剧院、娱乐中心安装工程; (4)一类以外独立通风、空调、智能化、消防分项工程; (5)自动、半自动电梯分项工程。 | Ⅰ、Ⅱ 类以外的其他工程。 | |
4 | 支护桩(桩基) 工程 | 预制桩 钢板桩 | 桩长:≥30m | ≥20m | <20m |
灌 注 混凝土桩 | 桩长:≥50m | ≥30m | <30m | ||
5 | 大型及独立土(石)方工程 | 挖(填)方量:≥100000m³ | 挖(填)方量:≥50000m³ | 挖(填)方量:<50000m³ |
2.人防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表有关参数说明
S—掘开式工程指建筑面积,坑地道工程指掘进毛洞面积;
B—掘开式工程反映相邻墙中心线或柱中心线之间的跨度;坑地道工程指掘进毛洞跨度;
H—埋深,掘开式工程指自然地面标高至基坑底平面设计标高之间的深度(不包括基坑底部局部下负的槽、坑深度);地道工程以施工竖井自然地面标高至提升罐笼罐平面之间的距离;
L—轴线长度指坑地道工程由一个施工口至另一施工口或施工口至另一口之间主要施工运输通道轴线的长度。
(2)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掘开式和坑地道工程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安装工程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几种不同类别组成,应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3)掘开式和坑地道工程的一个单位工程在有几种不同类别组成时,若符合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毛洞)面积超过总面积的80%,该工程类别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若低于80%,其取费可按不同工程类别费率以面积比例的权数计算。
(4)掘开式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按掘开式工程Ⅱ类标准取费。井点降水、机井及管井真空降水项目,按掘开式工程Ⅲ类标准取费。
(5)单独装饰工程适用于分包或独立装饰工程且不分工程类别。
(6)人防指挥所工程类别若低于Ⅱ类,按Ⅱ类工程标准执行。
(7)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掘开式工程Ⅲ类标准取费。
请点击:《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