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430/2024-00003 | 文件编号: | |
主题分类: | 生成日期: | 2024-01-02 |
SDPR-2023-0420005
现行有效
鲁国动办发〔2023〕6号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已经省国动办2023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科研”)管理,提高山东省人防科学技术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人防科研工作的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绩效评价、成果推广应用、奖励惩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人防科研,是指经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立项的就人防装备、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学术理论等进行研究的活动和行为。
第四条 人防科研工作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防科研课题按照省国动办主管、市国动办属地监管、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和课题组实施的管理体制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国动办负责管理全省的人防科研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省人防科研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全省人防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制科研课题选题指南、申报指南、课题实施及绩效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人防科研课题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课题研究过程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科研课题的专家咨询、技术攻关和科研试验;
(七)组织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科研课题评奖推荐工作;
(八)组织筹措和管理人防科研经费;
(九)负责省人防科技专家库及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负责其他人防科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国动办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人防科研工作。主要职责:
(一)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课题申请立项;
(二)检查监督本辖区人防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协调本辖区人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研课题的评奖推荐工作;
(四)负责人防科技专家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绩效评价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协调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课题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六)组织报送课题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七)协助做好与课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研课题实行法人负责制。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人防科研管理制度;
(二)拟制、上报本单位人防科研计划;
(三)组织指导课题组开展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协调解决本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中遇到的问题;
(六)按上级要求总结报告本单位科研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九条 课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报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组织制定课题研究实施计划;
(三)组织课题研究;
(四)按规定使用课题经费;
(五)按要求报告课题科研任务完成情况;
(六)组织整理归档课题档案资料。
第十条 省国动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提供课题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等服务;
(三)提供年度或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和绩效评价服务;
(四)课题验收后的后续服务,包括课题资料归档,促进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国动办应建立人防科技专家库,并完善规章制度,委托入库专家承担人防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评审、验收、评估、审查、咨询等活动。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十二条 省国动办根据省人防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公开征集科研课题,并经充分会商后,邀请有关专家编制年度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重点要明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领域(或课题研究方向)、申报程序和要求、申报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科研课题申报指南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人防科研课题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其他科研机构等,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为完成课题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党政机关(包括参公单位)不能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同一课题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个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即牵头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任务分工、资金筹措比例及金额、课题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等内容。
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归属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约定:
1.课题资金全部由财政资金投资的,其课题知识产权、其他权益以及转让收益归属筹措财政资金的单位所有。课题组相关成员有在该课题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下同)。
2.课题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其课题知识产权以及转让收益按照参加单位出资比例划分归属权益。课题研究过程形成的其他权益归属承担单位所有。
3.课题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其课题知识产权以及转让收益按照参加单位出资比例划分归属权益。课题研究过程形成的其他权益归属承担单位所有。
(二)课题组长应为在职人员。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课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不得担任课题组长。
课题组研究人员专业结构合理。鼓励申报单位吸收成果应用单位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参与研究,以增强成果的应用性和针对性。
(三)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项(不含)以上科研课题的组长。
(四)课题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
(五)课题申报应体现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前瞻性原则,课题成果应用有利于提升人防建设技术质量水平、有利于人防产品和系统的提档升级、更新换代。
(六)课题属于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程应用、行业标准和信息化智能化等领域,对人民防空建设技术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七)课题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或典型应用案例。
第十五条 市国动办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科研课题申请单位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推荐至省国动办。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科研力量、科研条件等情况,依据年度科研申报指南进行科研选题,并填写《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申报书》(附件1)、《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书(代拟稿)》(附件2),并上报省国动办。
第十七条 省国动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人防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临时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作为评审专家,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立项评审重点考查课题的必要性、内容的创新性、方法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以及课题组长的能力水平、课题研究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
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
第十八条 省国动办根据专家立项评审结果,对拟立项的科研课题进行批复,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课题,省国动办将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课题所在地市国动办、课题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并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组长与课题监管部门、省国动办签订《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书》。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课题资格。
课题研究任务书以课题研究申报书为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国动办根据已签订的课题任务书,编制下达年度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计划。
第三章 课题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科研任务书下达后,根据任务书要求,拟制详细的课题研究大纲,细化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明确人员分工、确定技术路线等。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来源、研究目的和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即:战术技术要求、技术关键和技术难点)、技术途径和方法措施、人员组成与分工、经费预算及保障条件、研究阶段划分和成果样式等。
研究大纲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重点审查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是否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书》要求。课题组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大纲。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一)装备研制,通常按照总体技术方案研究、工程设计、样品试制、出厂验收、试验试用、产品定型等环节组织实施;
(二)技术研究,通常按照方案设计、技术攻关、试验验证等环节组织实施;
(三)其他课题研究,通常按照内容撰写、征求意见、修改送审等环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涉及多家单位参与共同研究的科研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其他单位协助实施。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应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目标、课题经费和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划分等。如有重大分歧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国动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国动办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市国动办汇总本辖区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国动办。省直属单位承担的研究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可直接向省国动办报送。
第二十七条 省国动办、市国动办和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导。省国动办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期间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动办审核,报省国动办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课题实施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课题的建议,报省国动办审核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课题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课题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课题无法继续进行;
(五)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撤销或终止课题,由市国动办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省国动办核查,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课题经费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课题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省国动办依据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启动课题绩效评价或结题验收(以下简称“验收”)。
第三十二条 课题任务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题验收资料准备和自验收工作。课题自验收通过后,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课题组填写《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课题自验收报告》(附件3),向省国动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省国动办应在6个月内完成课题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课题任务因故未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课题承担单位应于课题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市国动办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国动办审核批准。课题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结题验收由省国动办直接组织或委托市国动办、专业机构进行。专家验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不少于5人。
科技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结题验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完成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性能指标;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序无异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验收前需提供如下验收材料:
(一)《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课题自验收报告》;
(二)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三)与课题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四)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情况、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课题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五)科技资源汇交方案,对于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生物等各类科技资源,应提出明确的处置、归属、保存、保持等处理方案;
(六)课题经费预决算表、开支明细表、记账凭证以及审计报告(课题经费≥20万元的)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省国动办对课题承担单位申报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限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结题验收可以采用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验收组织单位根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验收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和终止课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终止课题处理;
(四)不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拒不配合验收工作或逾期不验收的,均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四十条 结题验收未通过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可申请延期整改,整改后达到《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书》考核指标要求的,可再次申请验收。整改期间,课题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该课题组长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四十一条 课题结题验收应对以下内容做出评价:
(一)课题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
(三)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课题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
(五)人才培养等情况。
课题结题验收既要总结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严格审核课题成果的真实性。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通常按照课题组汇报、专家质疑、研究讨论的程序进行。课题结题验收专家组根据被验收内容完成情况,讨论形成课题验收结论。
课题结题验收专家组形成课题验收结论时,课题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四十三条 省国动办根据结题验收专家组的验收结论,经复审核查后,对通过验收的课题,由省国动办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验收结论通知,并颁发《结题证书》(附件4)。
课题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及时将课题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规范管理,并报省国动办备案。
课题档案资料包括:课题准备阶段、研究试验阶段、绩效评价阶段以及成果鉴定、推广应用、成果奖励阶段的所有重要技术资料。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申报书、任务书、立项通知、科研计划、验收结论通知等有关文件资料;各类技术报告、请示报告等重要函件和会议纪要;各类原始数据、记录;各类图纸、照片、音像资料等;各类评审、论证、验收、鉴定材料;各类标准、专利、论文、专著、证书、应用证明等成果权益资料;各类成果推广应用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优秀科技成果经省国动办或市国动办推荐,可向国家人防办、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科研成果管理办公室进行成果信息登记和参与评优评奖。
第四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人防科研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表。
第四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推广应用、转让人防科研成果,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省国动办同意。
第四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科研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第五十条 省国动办应当广泛收集与人防有关的各类科技信息,定期发布人防科研成果。不涉密的科研成果也可通过省国动办网站及时发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人防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人防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将最新成果纳入设计方案和工程应用、教材讲义和法规标准、人民防空方案计划和演训活动,视情给予政策扶持或相应补助。
第五章 科研经费
第五十二条 人防科研经费采取财政经费支持和课题承担单位自筹、其他单位赞助等方法解决。
第五十三条 人防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省和市国动办核算课题经费时,应将课题立项通知、科研任务书、科研计划以及验收结论通知等文件作为有效凭证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和间接成本。各项费用具体构成,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支出应符合科研经费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本研究课题无关的支出。
第五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课题经费管理使用要严格落实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违法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鼓励人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筹经费参与人防科学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
第六章 科研协作
第六十二条 构建以人防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军队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大力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全省人防科研协作体系,形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研工作格局。
第六十三条 各科研单位要立足人防建设中遇到的核心技术问题,突出前瞻性、基础性、创新性,重点进行应用型课题、调研型课题以及实用型课题的研究。
第六十四条 鼓励人防系统各类单位之间建立技术合作、互为基地、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共同发展。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五条 建立人防科研管理监督评估机制,由省国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课题管理和实施中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科研课题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六十六条 因发生重大变化须对科研课题进行优化调整的,应组织专家对科研课题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决策。
第六十七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在课题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监管单位,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课题资格等处理。
第六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课题立项、暂停课题拨款、责成课题主管部门追回已拨课题资金、终止课题执行、取消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长申报课题资格等处理。
(一)课题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经费行为;
(二)在课题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课题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三)课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课题撤销或终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又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七)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科技报告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上述情形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专业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课题管理资格等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资格,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4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23日。2019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安〔2019〕6号)同时废止。
4.结题证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