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430/2025-00012 | 文件编号: | |
主题分类: | 生成日期: | 2025-01-20 |
2024年12月,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宣传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4〕3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文件必要性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鲁防发〔2019〕9号)于2019年12月19日印发,将于2025年1月18日到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深化全民国防教育”。人防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人防意识教育和防空防灾知识与技能传授的基础性、公益性教育工作。加强人民防空教育,是党的二十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明确要求,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进行人民防空教育,能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较好地掌握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国防动员保障能力。因此本文件保留并根据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行修订就尤为重要。
二、文件制定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13日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变化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教育范围和基本要求。第三部分为组织实施的要求。第四部分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变化:
(一)根据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增加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求。
(二)结合实际,对党校(行政学院)人防教育内容进行了修订。
(三)结合人民防空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人防教育实施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有关要求,10月17日至18日,我处组织济南、淄博、潍坊、泰安、德州5市国动办和淄博市博山区、桓台县工作人员对《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鲁防发〔2019〕9号)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座谈人员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1月4日,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16市国动办征求意见建议。11月18日,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建议的函》,向原会签部门征求意见建议。11月25日,我处征求了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修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国家人防教育文件有效性的意见。12月3日,我办在网站发通知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截至12月12日,未收到社会人士反馈意见建议。原会签部门均反馈同意我办征求意见稿内容。16市国动办均进行了回复,共18条,其中14条无意见,采纳 2 条,未采纳2条。根据以上意见建议,我办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会签稿)。采纳意见建议2条,一是省委宣传部作为省国防教育的牵头部门,建议与其会签,方便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联合宣传部门开展工作;二是压实教育部门开展在校学生人防教育的责任。以上2条意见建议已全部采纳。未采纳意见建议2条,其中:第一条,建议以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名义印发。不采纳的原因: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第五条规定,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执法权,因此不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采纳第二条,建议把进党校部分去掉,把进党校作为进机关的一项措施。不采纳的原因: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国家人防办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仍然有效。该文件明确提出了进党校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人防教育进党校的内容。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是对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鲁防发〔2019〕9号)修订后重新印发。因原文件将于2025年1月18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原文件正式到期后执行新文件,确定文件施行日期为2025年1月19日。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再标注有效期。
请点击: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