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类
       国家一类、二类、三类防空重点城市,以及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