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索引号: 113700000045049430/2023-00051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生成日期: 2023-04-28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17:43 浏览次数:

现行有效

SDPR-2023-0420001


鲁国动办发〔2023〕2号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

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山东省国动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其他权力事项报送的通知》(鲁防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2.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表.doc

3.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变更申请表.doc

4.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表.doc

5.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变更申请表.docx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

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一、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备案

(一)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

(三)设定依据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条  进入目录的防化、警报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防护设备应当在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2.《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第四条规定“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跨省域承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第四条规定“强化属地监管。地方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受理防护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的告知性备案,监管企业生产销售安装行为,验收安装到人防工程内的产品质量;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企业从业情况,向国家人防办提出企业停业整顿、取消定点资格、是否准予变更延期和列入红黑名单的意见建议。”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五)受理对象

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质的企业法人。

(六)备案材料

1.《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进鲁备案表》或《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进鲁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审查、盖章复印件留存);

3.现场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1.网上办理: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进鲁备案可以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上传备案材料进行在线办理。网办地址:http://www.shandong.gov.cn。

2.现场办理:申请人准备齐全备案材料后,直接到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交材料。办理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省国动办B311室,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八)备案办理

1.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提交的备案(变更)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即时办理;企业提交的备案(变更)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2)办结后,受理机构应将加盖公章的《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表》或《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表变更情况表》提供给备案企业,作为已办理备案的证明;

(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2.办理结果名称

(1)《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表》

(2)《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变更表》。

(3)结果样本:参见附件2、附件3。

(九)备案信息公示

企业通过备案审查后,将在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十)备案有效期限

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有效。

(十一)办件类型和收费标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

(一)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

事项类别:其它服务事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通过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的告知性备案。

(三)设定依据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第三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五)受理对象

通过国家认监委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六)备案材料

1.《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表》或《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证书附表)、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审查、盖章复印件留存);

3.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途径

申请人准备齐全备案材料后,直接到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交材料。办理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省国动办B311室,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八)备案办理

1.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提交的备案(变更)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即时办理;企业提交的备案(变更)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2)办结后,受理机关应将加盖公章的《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表》或《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变更申请表》提供给备案企业,作为已办理备案的证明;

(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2.办理结果

(1)《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表》。

(2)《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告知性备案变更申请表》。

(3)结果样本:参见附件4、附件5。

(九)备案信息公示

检测机构通过告知性备案后,将在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十)备案有效期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有效。

(十一)办件类型和收费标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办理流程

(一)省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进鲁销售安装备案网上办理流程图


(二)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告知性备案事项现场办理流程图

 

请点击:1.关于《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版)

              2.关于《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专家解读)

              3.关于《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视频解读)

        4.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实施效果评价报告